发电企业厂用电量可不可以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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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因此,若发电厂生产的电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
也就是说,发电企业只要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不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也就是说,发电企业只要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不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企业运营及办公用电不属于上述应视同销售的范围,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不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要视同销售。电厂将电力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福利耗费,这样的情况不属于为生产电厂的电力产品而直接作为动力使用,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电厂的职工食堂用电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企业运营及办公用电不属于上述应视同销售的范围,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不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不能算视同销售,因为光伏发电是将太阳能辐射直接变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这种发电方式不需要通过中间介质,因此不需要进行销售。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电厂将自产的电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则应视同销售。但是,由于光伏发电不是通过中间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