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生产硝基复合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生产硝基复合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

  • 属于。硝基复合肥是以硝酸铵为氮源,添加磷、钾等复肥原料,生产出的N、P、K高浓度复合肥料,其产品中既含有硝态氮又含有铵态氮,生产过程中的硝基它属于危险品。在旱田用硝基复合肥作基肥时,一定要深施覆土,以减少钾的晶体固定,并利于作物根系吸收,提高利用率。

  • 由于硝基复合肥溶解性好,因此容易造成在土壤溶液盐浓度过高,从而引起烧种烧苗现象,使用时需要注意种肥隔离,硝基复合肥在作物收获前20天一般要停止使用,避免作物体内亚硝酸盐超标。

  • 硝基复合肥生产工艺硝基复合肥是以硝酸铵为氮源,添加磷、钾等原料,对肥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出的W(N+p:O+K:O)

  • 是。根据 人民共和国各类肥料执行标准整理显示,高塔硝基复合肥是采用高塔熔融造粒技术生产出的高浓度硝基复合肥,已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国标号为GB1506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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