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中,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

合同签订中,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
  • 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 )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 )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 税金由 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认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再者,作为合同双方的经济理性人,在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负的情况下,必然会将税负通过合同价款或其他经济利进行了转嫁。

  • 总之,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税费承担,只要不违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顺应了市场经济中成本分担与利益分配的需求。通过明确税款的实际负担主体,合同双方可以在税收法律框架下灵活调整交易结构,促进公平交易与市场效率。

  •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认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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