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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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主要的还是个人借款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股东借款超1年按分红纳税,公司员工借款跨年不还按工资纳税等。
还有就是公司将资金借给其它公司无偿使用,同时公司又有银行贷款,可能有部分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如公司没有对外借款,则可能需要对外借款收取利息的问题,涉及营业税及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答: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以外的其他非营业活动而引起的应收、暂付款项,其主要涉税风险在于这些应收款转为企业收入时应计提缴纳对应的税金。比如包装物押金不能收回时应缴纳税额等。
总结而言,处理其他应收款时需谨慎,特别是涉及个人与企业间的款项往来,需关注税收规定和合理合规操作,以降低潜在的涉税风险。同时,针对与非关联企业间的无息借款,应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来规范流程,确保税收合规。对于集团内部的款项往来,则需遵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资金流动与税收负担的合理平衡。
1、个人所得税,分红以其他应收挂账,容易被发现实质是分红,补交个人所得税。
1、股东借款,跨年度不还。有被依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财税2003 158号 2、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的风险:依财税2016 36号文第1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风险.随之要计征附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