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江苏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规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 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第六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本条适用于:

      (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七条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有关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江苏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规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

  •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2. 农业、林业、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或边远地区企业,在“二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四、地区优惠 1. 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

  •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税。国际金融组织对华政府和 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免税。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 国家银行的利息,也享受免税待遇。为特定科研、能源开发、交通、农业等领域提供专有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条件优厚的甚至可以免征。税务...

  •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 政府和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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