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工程用物资构建自用所支付的增值税应不应该计入有关成本?

购入工程用物资构建自用所支付的增值税应不应该计入有关成本?
  •   这个要看具体是做什么用的,如果是自用的设备且参与化学发反应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和生产有关的,那么进项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放在成本里;如果是自用设备但只是发挥储存等物理作用的,那进项是不可以抵的,要放在设备的原值里。如果是用于构建建筑物的,要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的解释来看,《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另外,如果是实际企业操作,可以放在原材料里核算,用于工程的确定不能抵扣的,再做转出,这样在以后的税务稽查中可以少一定的麻烦。
  • 楼上回答很专业,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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