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部分可以不缴吗?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滞纳金的加收税法只规定了加收比例和起止期限,并未对滞纳金数额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数额作出限制,按上述规定计算,当税款滞纳期限超过2000天(约5年半),税收滞纳金数额将超过税款数额。那么超过税款数额部分的滞纳金是否可以不缴呢?
这个问题在2012年1月1日《 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生效之前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即需要全额缴纳。但在该法实施之后,就一直争议不断。原因在于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于是,很多人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自然就不能超过税款数额,即税款滞纳金数额的最大值是税款数额,超过部分当然可以不缴。
实际上,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收滞纳金在性质上是否与《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滞纳金相同?如果性质相同,应当适用《强制法》的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不能超过税款数额,超过部分可以不缴。因为税收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期限是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法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强制法》,且与其冲突,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强制法》。如果性质不同,那就应当适用《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可以超过税款数额,应当全额缴纳。
那么,二者的性质是否相同呢?
先来看《强制法》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滞纳金性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该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决定,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并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它的产生并不基于行政处理决定,而是基于税收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对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不按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应当加收滞纳金。它在性质上属于占用国家税收资金而产生的利息,侧重于对国家的补偿,其目的不在于强制纳税人履行义务。实际上,《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并不包括加收滞纳金。为避免与《强制法》的滞纳金混同,2015年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曾建议把税款滞纳金改为“税收利息”,由此可见,税款滞纳金虽然与《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名称相同,但性质上确有根本区别,二者不能混同。
综上,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应当适用《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数额可以超过税款的数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依法计算的税款滞纳金全额缴纳。
税款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但特定情况下,如逃税、违法行为等,可依法加收罚款或滞纳金。一般情况下,税款滞纳金不应该超过税款本金。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补缴税款后,应当根据补缴的税款数额按照规定计算滞纳金。具体来讲,税款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滞纳天数×逾期利率×应纳...
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滞纳金”,不受“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的限制。
法律分析: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超过税款本金。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应付款项的金额。不同类型的滞纳金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税收管理等领域,滞纳金是否有最高限额取决于具体法规。在税务实践中,对于滞纳金是否应当设定上限存在争议,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滞纳金不应设限,而法院在判例中往往倾向于将滞纳金的上限设定为不超过税款本...
【法律分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滞纳金是否有最高限额,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不同领域的滞纳金适用不同的规定。即使在税收征管领域,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也存在诸多争议,税务机关更多地认为滞纳金无上限,而法院则更倾向于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