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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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法律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
备案操作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1)若以前没有备案过,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则无任何信息(显示“未查询到您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记录”),此时只需点击【新增】,进入备案界面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
一、第一步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以下为操作步骤: 1、首先需要在“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中勾选“总分机构变更”添加公司名称及税号。如下图所示:2、分公司信息添加后,在“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
第二步: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分配所得税款、B分公司分配所得税款、C分公司分配所得税款。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计算所得和税款,定期预缴和汇缴,与总公司不发生所得税上的关系,与子公司无异。通常适用于分公司虽符合汇总纳税条件但未履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或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