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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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案】:A、B、C、D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4)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三)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借...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4)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三)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借...
法律分析: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