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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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的经营风险,应由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和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如果将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中减除额。同时,税法还规定,销售(税法将商业定义为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
具体来说,当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差异时,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要求调整会计记录,以确保最终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调整通常涉及对会计分录的修改,以反映税法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仅要遵循会计制度的规定,还要确保遵守税法的要求,以避免税务风险...
具体来说,当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以税法为准。这是因为税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例如,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制度可能允许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则可能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这时,企业...
当会计确认收入,费用与税法不同时 ,一是尽量按税法的口径确认收入和费用,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二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