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资金回流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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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资金回流的一般原因:(1)企业现金流太少;(2)未来还本付息的压力大;(3)国家的政策等等。这都是可以正常解释的。 当然这是正常的资金回流,但是也有很多触及法律的 那就是违法的了。【拓展资料】资金回流≠虚开,正确认识资金回流与虚开的关系需掌握三大辩护要点在前述第三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有关货款与资金回流差额虽占开票总额的9%,但该回流资金是否为同一笔货款、回流原因、为何会出现差额,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且现有证据具有向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稽查局所示证据??未取得销售方的相关凭证,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明知、销售方向有关人员回款性质及是否为同一货款等均无证据证实,在此情形下根据回款事实推定Q化工厂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第四个案例中,法院更是直接表明:“现实中确实存在企业之间相互虚打款项增加资金流用于贷款的现象,仅凭资金回流认定双方存在虚开 行为,证明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从上述几则案例可知,实践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在办理虚开发票类案件时,对于资金回流的性质、资金回流与虚开的关系认识存在较大分歧,而涉案业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资金回流与虚开是否存在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对于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具有重要作用,则在确定“资金回流”与“虚开”关系时,需要重点把握与确认以下关键点:首先,需确定“资金回流”是否客观存在。资金回流不是主观猜测,需要完整、客观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撑,比如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等。若无证据证明涉案业务客观存在闭环的资金流向,则以资金回流认定虚开也无从谈起。其次,需明确资金往来的交易事实及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均是基于一定的交易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比如买卖、租赁、借贷等。在准确判定每一笔资金往来的交易事实及法律关系后,再通过收集相应的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等予以佐证,从而打破资金回流用于虚开发票的主观推定。由于商事主体资金往来十分频繁,账户之间所谓资金回流的迹象很容易形成,但判断资金流向是否系虚开发票所致,不能仅仅看资金的流动迹象,更应该看每次资金流动所依据的交易实质,只要每次交易客观真实存在,即使存在“资金回流”,也是形式上的,并非“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则企业对税务或公安以资金回流认定虚开时,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抗辩:抗辩要点一:办案机关查证的资金链条不完整的,应当梳理资金收付链条,推翻“资金回流”若办案机关收集的资金链条不完整的,企业应积极梳理相应的收付款资料,特别是煤炭、农产品、废旧物资等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存在与案例中相同交易模式,从散户中收购货物,由其他公司 发票的,应当从完整资金收付链条方面进行抗辩,以证实确有真实货物交易。例如,废旧物资业务中与散户的货款结算对打破“资金回流”推定虚开的指控至关重要,类似的资金收付应尽量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或与散户结算货款的收据等资料证明完整资金交易链条。抗辩要点二:仅有“资金回流”表象,但未查清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不应以“资金回流”推定虚开只有在查明双方确无真实货物交易,行为人基于“虚开”的主观故意“回流货款”,才能定性为“资金回流”,而不能绕开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基本待证事实,径行将客观存在的私人之间资金往来定性为“资金回流”从而推定“虚开”。辩护时可搜集相应案例(如前引案例)提交至司法机关,并进一步说明认定虚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仍应回归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这一本质。抗辩要点三:对于形成闭环的资金流向,应准确界定资金的源头支付方与最终接收方,对于基于购销交易参与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不应认定为“资金回流”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由于贸易链条较长,涉及的贸易环节较多,对于大多数的中间贸易环节企业而言,其仅清楚上下游交易情况,并根据大宗商贸交易惯例,在收取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后,再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货款,然后通过货权转移单等书证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此情形下,中间贸易环节企业对于整个业务链条的贸易开展情况并不了解,其仅对自身参与的环节负责,而从其所处的交易环节看,资金流向正常并不存在所谓资金回流的问题,则在办理虚开案件时,对于此类企业的地位、作用应当结合具体的交易开展流程进行研判,而不能一概以资金回流认定。
需要资金回流的一般原因:(1)企业现金流太少;(2)未来还本付息的压力大;(3)国家的政策等等。这都是可以正常解释的。 当然这是正常的资金回流,但是也有很多触及法律的 那就是违法的了。【
若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地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检查银行账户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包括虚开发票案件立案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资金流转涉及的个人银行账户,无论账户开立地点,均可进行查询。利用部门协作机制,稽查局可委托 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查询涉案银行账户。发起查询请求时,...
至于“资金回流”问题,通常指资金从采购方的对公账号转到销售方的对公账号,以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随后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在税务稽查中,查实“资金回流”是怀疑纳税人虚开或偷税的重要线索之一。一:什么是“三流一...
首先,需确定“资金回流”是否客观存在。资金回流不是主观猜测,需要完整、客观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撑,比如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等。若无证据证明涉案业务客观存在闭环的资金流向,则以资金回流认定虚开也无从谈起。其次,需明确资金往来的交易事实及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均...
1. 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时,通常会回溯前2至3年的账目。稽查方法之一是审查合同内容,对比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和需求,以识别任何异常交易。若合同与实际业务存在不符之处,可能表明存在风险。2. 发票审查是稽查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步骤。检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与企业经营活动相符,以及购买方所收发票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