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分期付款购进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另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你单位在收到首笔货款时全额开票,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以偷税行为处理。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另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
分期付款的货物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发票到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进项 贷:应付账款 支付款时:借:应付账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抵扣的时间不同增值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应税劳务,应在劳务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
1、如果是采用支票等结算方式 借:商品采购(商品进价)借:经营费用(进货费用)贷:银行存款(全部价款)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2、如果采用的是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借:商品采购(商品进价)借:经营费用(进货费用)贷:银行存款(进货费用)贷:应付票据(商品进价)同时: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3...
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专用 售额是一次全额开具的,在全部货物付清以后才予以抵扣;若专用发票发合同约定实际付款分次开具的,则在付款时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在上到专用发票后才予以抵扣。但纳税人必须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纳税人违反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一律按从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