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会怎样处理?

对于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会怎样处理?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根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根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

  • 是的。是一年。进出口的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收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一年内追征税费。如果是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

  • 法律分析:海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为3年,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算。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

  • 原文为《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

  • 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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