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里的哪一类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里的哪一类
  •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特许权使用费相应进入开征增值税的范畴下。
  • 特许权使用费是属于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这一类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应进入开征增值税的范畴下。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
    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扩展资料:
    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权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使用6%的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特许权使用费相应进入开征增值税的范畴下。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
    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扩展资料: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权使用费

  • 在36号文中归入无形资产
  •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具体来说,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我国,任何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而言,由于其是一种服务性收费,因此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次,对于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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