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先付款后开发票符合财务规范吗

建筑业先付款后开发票符合财务规范吗
  • 建筑业先付款后开发票符合财务规范。
    1、根据《建筑业发票》规定: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2、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扩展资料: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 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政府网-《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
  • 合符。客户先付款公司后开票为合法合规行为,公司先开票客户后付款为违规行为。
    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 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 票,业务员凭发 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
    凡按规定确定为 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业发票》;

    扩展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申请 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付款方(公司)出具的建安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或提供建安合同书;
    纳税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 发票申请表》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人民政府网-《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款和票,现实生活总难一致。一手钱一手票,这种情形有,很少。往往是:先付款后开票;或先开票后付款。会计准则、会计法规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在不熟悉的合作者初次合作时,可能是带着支票、汇票等,到对方,对方验票后,已查验货物,对方开好票。货物装车。这时交换钱和发票(票据)。
    会计程序(财务规范)应当是服务好营业的,不应当过于强制性的要求。这就产生了一个情况:如果企业很强势,掌握了话语权,当然就可以制定规则。比如麦当劳、肯德鸡,一定是先付款后消费。建筑行业也如此,水泥行情好的时候,钱先到帐再排队开票、提货。
    建筑行业,由于周期长,且工程存在一些变更的可能,因此,大都是甲方按约定付款,乙方工程完工办好结算后开票。鲜有先开票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代表了相应的权责的划分。即:你收到发票并认证和使用了,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相应的责任。因此,建筑行业,收到发票,一定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的。经手人、领导、甚至质监等。会计人员不可盲目乱收票。
  • 有不少朋友咨询这个问题,称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咨询者对此深有担心,怕对方企业恶意利用法律空子,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确实,先开票后付款这个商业习惯广泛存在于当今商业圈内,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在所多有,且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帐的目的。
      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来看,这种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对此稍加分析,大家会有所认识
      我们知道,我国民事法律的证据体系规则要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我们来看看《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这四个字相当关键,债权诉讼中,这四个字正是证明债务人已付清款项的有力证据,此时,债务人最为经典的一句话是“我当然已经给你钱了,否则你给我开发票干什么?”
      当然我们需要尽量争取先付款后开发票,然而,很多情况下,当我们去向客户催收欠款时,客户企业财务人员堂而皇之的找我们要发票,我们却不敢或不好意思拒绝,人家讲,“你必须先把发发票开过来,这是我们的财务制度,我们又不是说不给你钱”,面对这样的说法,债权人们还真有点为难,尤其是一些公司的支柱型大客户,不敢经易得罪,权衡再三,只能先把发票开出去,然后忧心忡忡的等待。
       其实这些担心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办法一: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     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办法二、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发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办法三、用于事后补救,如果前述两种方法你均未采用,对方赖帐,而又到了必须起诉的地步了,也不要着急,也应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应对,事后录音可以作为一个可尝试的办法,有些客户虽是恶意赖帐,但其法律知识未必能使其不留下一个漏洞,其在电话里也有可能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可以尝试进行,即便没用也不会有什么损失。最后,不要忘了做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及时查封保全债务人的会计帐册,如果对方应付帐款上确实有该笔货款未付,则有可能扭转局势,变被动为主动,但如果对方刻意做假帐,或根本没有正规会计帐,此办法将失去意义。
      前述几种方式,办法一、二是控制风险在前的有效措施,而办法三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求措施,其效果对比不言自明,希望大家能坚守住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先开发票后付的情况下,仍然把回收货款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 可以先付款后开发票。
    先付款时:借记 应付账款-某企业
    贷记 银行存款
    等到发票到来的时候,借记 工程名称等等
    贷记 应付账款--某企业

    这样做,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
  • 先付款后开票、先开票后付款、付款即开票的形式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都是可以的,只是做账方式不一样而已
  • 建筑业先付款后开发票符合财务规范。1、根据《建筑业发票》规定: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不违法。根据查询律图网得知,规定先收到款项再开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 发票。

  • 因此,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索取发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或向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发票。

  • 工程款支付后开具发票的规定,具体如下: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2、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

  • 按照交易的程序来说,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货与开票的。1、关于收款与开票,应属于《税收程序法》中的《发票管理法》即为《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的规定。2、虽然没有规定说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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