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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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对于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这是其一。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坏账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看是否相符。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坏账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凡符合上述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
可以呀。坏账就是无法收回的款项。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坏账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
1. 坏账核销:如果确定无法收回某笔其他应收款,可以将其视为坏账进行核销。核销后,将该笔款项从应收账户中扣除,减少应收账款总额。这种方法适用于无法找到欠款人、欠款人破产或倒闭等情况。2. 委托清收:将未收回的应收款委托给专业收款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清收。委托清收可以提高追讨成功率,专业机构...
根据提供的信息,如果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在三年以上无法收回,可以进行坏账处理,但从未提过坏帐准备。具体解答如下:总结:根据题目提供的条件,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在三年以上无法收回,可以进行坏账处理,但从未提过坏帐准备。详细说明:1. 坏账处理:当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在三年以...
其他应收款不能收回,就做坏账处理。1、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2、转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