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题
- (1)国税发[1995]122号文件规定,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20000×(1-13%)+30000]÷(1-10%)×10%×(1-60%)+180000×10%=5973.33+18000=23973.33(元)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材料成本”应剔除农产品13%的进项税额;二是乙企业收取的加工费中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故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代垫辅助材料款不能重复计算。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虽然酒精属于中间产品,但由于酒精属于应税消费品,因此将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冰醋酸(非应税消费品)时,仍需视同销售,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税率
=100000×(1+5%)÷(1-5%)×5%
=110526.32×5%
=5526.32(元) - (1).A厂销售60%的部分应纳消费税=18*10%=1.8万元,税法规定,委托加工未代收代缴的,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没有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收回的企业40%部分应纳消费税=3/(1-10%)*10%=0.33万元
A厂应纳药酒消费税税额=1.8+0.33=2.13万元
(2).应纳酒精消费税=10*(1+5%)/(1-5%)*5%=0.5526万元
(3).粮食白酒的消费税=[1000*10*(1+10%)+1000*1]/(1-20%)*20%+1000*1=15000*20%+1000=4000元
A厂应纳消费税=2.13+0.5526+0.4=3.082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8*17%+16*17%+1.5*17%=6.035万元
进项税额=12*10%+0.51=1.71万元
应纳增值税=6.035-1.71=4.325万元
在征增值税时,(1)卖了100万的化妆品,应纳增值税=100万×17%-当期进项。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2)啤酒卖了20吨,每吨是2500元,应纳增值税=20×2500×17%-当期进项。(3)当期卖了3箱卷烟,1箱250条,1条是60元,增值税税率17%。二、外购已税...
第一题:缴纳的增值税=(20+10)*17%+[1000/(10000*1.17)*]17%-1.7=5.1+0.0145-1.7=3.4145万 缴纳的消费税=[20+1000/(1.17*10000)]*30%+2.5=8.5252 第二题:消费税税额=600*250+[1*35000*(1+10%)/(1-20%)]*20%+1*1000*2*0.5=150000+9625+1000=160625 第三...
1.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10+100)/(1-30%)=300万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300*30%=90万元 继续生产高级化妆品: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340/(1+17%)=2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消费税=2000*30%=600万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90*60%=54万元 直接出售...
1.销项税额:9000/(1+17%)*17%+600000*17%=103307.69元 进项税额:7000*17%+400000*17%+60000*7%=73390元 应缴纳增值税:103307.69-73390=29917.69元 2.消费税:【9000/(1+17%)+600000】*10%=60769.23元
1+17%)×17%=14529.91(元)销售香水应缴纳的增值税=14529.91-6586=7943.91(元)(3)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000÷(1+17%)×30%-16604.57×70%=25641.03-11623.20=14017.83(元)(4)乙公司受托加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8000×17%-150=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