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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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总部和分公司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集团总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要由集团总部承担。二者的财务关系主要如下:一、集权的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集权管理就是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利全部集中在集团的总部,其财务的核算也集中在集团总部,在集权管理的模式下,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这种模式下的分公司没有更多的话语权,所有的运营完全依赖集团总部。这种模式在管理上的优点是:容易管理,贯彻集团总部的经营方针比较彻底,易于把控,可以把分公司独自经营产生的不良的风险降低到最低,也可以规避因此而产生的各类的诉讼,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缺点是:分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差,容易失去市场机会;无权做任何决策,需要把想法和建议上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才能执行。在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1、 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2、 分公司没有完备的独立的财务系统,只配备一名或者两名财务人员(比如,只配备一名出纳)他们只负责与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财与物的衔接3、 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只是一个简单的款项的往来,类似于备用金的性质,各种费用的单据要如实返回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返回并审批后的单据的金额报销,并将这些单据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4、 集团总部将商品调拨给分公司,销售后,由分公司将商品的销售款项划转给集团总部。5、 分公司的各项税金应该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与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分公司是一个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并以集团总部的名义办理有关事项。6、 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要由集团总部决定委派或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聘用,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并经过财务管理中心培训后上岗。目的是要使分公司的各项财务业务与集团总部一样规范、一样标准。在这种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和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也是容易把控的。因为分公司经理的权利毕竟是有限的,加上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又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所以,分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受到来自分公司经理的影响较小,能够客观、准确、可靠、真实的反映分公司的经营状况。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主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由总公司控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即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如下: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关系紧密,分公司的财务活动是总公司财务的一部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在财务层面,分公司财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均需遵循总公司的财务策略与规定。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收...
在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1、 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2、 分公司没有完备的独立的财务系统,只配备一名或者两名财务人员(比如,只配备一名出纳)他们只负责与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财与物的衔接3、 集团总部与分...
分公司的财务属于总公司财务的一部分。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同时,分公司也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