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账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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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是一项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影响增值税计算,只有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才会对增值税有影响。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发生现金折扣:
债务扣除10%:117×10%=11.7(万元)
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
借: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17
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债务的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也对增值税计算无影响。实际操作中,销售发生时,应先记账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一旦发生现金折扣,只需对账目进行相应调整,将折扣金额...
1、销售发生时: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发生现金折扣:债务扣除10%:117×10%=11.7(万元)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借: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17
1、销售发生时: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发生现金折扣:借:财务费用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涉及多个准则及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销售商品时若涉及现金折扣,应按照折扣前金额确定收入,并在发生折扣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实质为债权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提供的优惠。依据第七条,若销售商品存在商业折扣,应以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
销售时按总价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款时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按折扣金额)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