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按上述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二、纳税人按照上述方法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三、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此,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按上述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 向税务机关提交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所需资料。资料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根据《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 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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