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之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被扣押商品、货物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后,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第六条 税务机关进行委托拍卖之前,应依法审查拍卖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对依法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得委托拍卖。第七条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前应核实拍卖人的资格,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批准后,制作拍卖决定书、开列拍卖清单,并在5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拍卖决定书和拍卖清单应及时送达被执行人。送达方式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应向拍卖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向经办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处分权证明;
      (四)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凭据。第九条 税务机关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税务机关、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情况及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拍卖形式;
      (五)拍卖时间、地点;
      (六)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七)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方式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保留价;
      (八)拍卖所得的划转方式及期限;
      (九)拍卖成交后,佣金由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十)约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拍卖人擅自再委托的,再委托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双方应对拍卖标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税务机关将拍卖标的移交拍卖人,并办理有关移交的书面手续。第十二条 拍卖可采用无保留价方式、有保留价方式、增价拍卖方式或减价拍卖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拍卖人可以共同商定具体的拍卖方式。第十三条 采用有保留价方式拍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税务机关、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必须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撤回拍卖标的的理由。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费用。
      由于被执行人的责任撤回拍卖标的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向拍卖人垫支合理费用,再向被执行人追索。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先向拍卖人支付约定费用。约定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人在拍卖结束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流标情况。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查封、...

  •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是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二、详情分析: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

  • 一、正面回答拍卖抵缴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二、分析详情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限缴...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处罚如下: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

  • 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拍卖房屋。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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