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 替换“以旧换新 ”能否避税?

“以物易物” 替换“以旧换新 ”能否避税?
  • 以旧换新不可能通过以物易物来避税。

    第一,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同时,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当然有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出售旧货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是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已经低扣了进项税的旧货,那么按照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这种情况非常少;

    第二,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而且回收废旧物资的成本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无疑大大加强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虽然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金支出,但纳税筹划的过程也需要企业支付更多的筹划成本。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进行这样的纳税筹划可能是不经济的。
  • 除非是金银首饰
  •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价券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价售出。2011年消息称,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于2012年元旦结束,推行两年半以来,该政策对扩大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作用显著。
    肯定不可以,前者针对俩个会计主体,可以不同类交换。后者说的,消费者,用同类旧换新。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