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物赠与其他单位税法确认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吗?

将货物赠与其他单位税法确认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吗?
  • 将货物赠与其他单位税法确认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吗?
    不可以
    这个属于营业外收入
  • 按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税法规定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按照“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行×0.5%”计算。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将自产的货物赠与其他单位税法确认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 视同销售行为里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收增值税。 你自己本身是属于个人,并不属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果是某的企业以福利或者赠送的方式给你或你朋友西瓜,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管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均视同销售货物,需按规定依法纳税。但是,有个针对特殊捐赠对象的临时免税政策,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 赠与商品需要纳税,具体税种和税额取决于商品的性质、价值及税法规定。在增值税方面,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即使商品是免费赠送的,也需要按照销售行为来处...

  •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应纳...

  • 而且此类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方面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所以按单位的操作模式,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折扣是价格折扣,如果单位能将赠送实物的政策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在公布政策时和实际销售开票时,将所谓的赠送产品折算成价格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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