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论述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减少风险
- 风险投资也叫创业投资。它属于高风险性投资。其投资对象为尚无良好市场条件,但有潜力,值得冒险的计划,或属有技术风险,资本密集,须投入巨额资金而回收期又较长的投资计划。风险投资最早产生于是19世纪末,美国的私人银行家将资金投到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以获得巨额利润。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把资金投向酝酿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以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这种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风险特征,但在专业人才的管理下,风险被尽可能减小,资本则尽可能得到最大增值。
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参股的形式将资金投放于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相应地提供金融、法律、管理、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待企业经过高速发展期后,投资主体将权益变现,收回投资,取得投资回报,退出风险企业的整个过程。风险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投资主体、投资对象和资金供给者。风险投资主体是指具体操作管理风险投资过程的机构,本文称其为风险投资家或风险投资公司。相应地,风险投资主体所拥有的用于投资的资本称为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对象是指风险资本所投入的企业,本文称其为风险企业,若无特殊说明即指中小高科技企业。资金供给者是指提供风险资本的个人或单位,本文称其为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是指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动作。主要向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
风险资本所追逐的是企业高速成长所带来的资本增值。企业在发展期利润增长最快,因此风险资本在种子期或起步期进入公司,才能分享到高速成长的利益。
1.1.2有关风险投资的理论
风险投资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目前存在财政拔款、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筹资手段之外的一种创新,它是对上述融资渠道的补充。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股权投资,即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均由股权派生,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外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彼此独立存在,且互相制约,风险投资也是通过股权约束风险企业。
从外国的情况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要求对风险企业控股,但都要求在参股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拥有支配控制权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目的是减少投资风险,增加风险企业的附加值。这里的支配控制权主要不是靠股份比例,而是靠与风险企业订立契约实现的。风险投资家虽持有优先股,却不但要参与重大决策,而且对重大事项如公司出售、上市等有完全否决权,或超股权比例的否决权。甚至要参与企业的各级决策,直至日常管理。
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适合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安排。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或企业发行债券等筹资方式的最重要的区别是,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性资本,以入股的方式投入企业。增加企业资本金的同时不增加企业的负债,这一点对中小高科技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同于股票上市,公众持股的筹资方式。风险投资使股权集中,而且管理层在上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购回风险投资家所持有的股份。风险资本以股权形式投入企业,股东就能获得与企业业绩成正比的投资回报。加上高科技企业成长速度惊人,股东有可能拿到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投资额的回报。这正符合了风险投资逐利的特性。因此,可以说,风险投资与风险企业是互补的,满足了对方需要的同时自己也得到了好处。
风险投资是多阶段多层次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与企业是一个长期合作的关系。风险投资家不但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培育企业成长、提供技术咨询、产品策略、融资帮助等服务。若企业成功风险投资家还会全力将企业推介上市,这无疑对高科技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取得风险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企业本身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种广告效应。
第二章 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我国风险投资概况
我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了风险投资的探索。1985年9月,由国家科委和 人发银行支持,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其宗旨是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担保。1986年3月,我国政府批准实施“高技术产业研究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同年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高技术产业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采取贷款担保、贴息、垫息、入股分红的方式为企业发展科技分担投资风险。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了 经济技术担保公司,它是我国唯一一家经批准专营信用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以来,对担保业务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直接的风险投资,对促进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7年8月,四通立方公司成功引入美洲银行罗世公司,美国华登国际投资集团和艾芬豪国际集团共65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使公司有形与无形资产达到了万1500万美元,比1993年增长了23倍。四通融资后并购了全美最大的华人网站——华渊咨讯,从而使新浪网成为全球最大的华人网站。1997年初,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ITC)接受由INTEL等公司提供的风险投资200万美元,实力大增,推出了与YAHOO相抗衡的中文网络搜索引擎SOHU。1999年是我国风险投资继续迅速发展的一年。6月25日,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共同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创基金”正式启动,首期额度10亿元人民币。该基金为以政府支持为主的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将支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2政府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存在的问题
2.2.1 所有者缺位和产权不清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风险投资的探索,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风险投资还是处于幼稚状态。风险投资的发展速度缓慢且成效甚微,没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政府长期以来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定位不当以及相应的作用弱化,使政府、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扭曲。许多公司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但股东仍然都是国有单位。因此可以说,现阶段国内风险投资公司的基本格局是政府主导,国有国营和民办的风险投资公司还没有。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直存在着产权不清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由来已久,到现在还没有解决,进而阻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产权不清和所有者缺位导致所有者和经营者分不清楚。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利润分离制度,企业的目标很可能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国有企业一再证明了的道理,风险投资公司也不例外,中创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创立的中创公司由于缺乏真正的创新精神(或是缺乏真正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创以及其他早期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不是把主要资金投向信息产业、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而是大量投资于房地产、股票、期货,成为彻头彻尾的“风险游资”。投资项目过于分散,又缺乏专业经营人才。随着政策环境的趋紧以及经营上的失败,1998年中创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许多其他类似公司也陷入了经营这暴露出政府作为出资和投资主体的缺陷。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和组织基本上都是政府组建的,或是有明显的政府背景。许多风险投资公司都是政府出面牵头,甚至人员、机构、项目都由政府包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对风险投资的政府行为。固然有优势如启动快、资金实力雄厚。然而多年实践证明,由政府管投资,难免发生长官意志代替规律、决定盲目、效率低下。我国风险投资往往是行政机关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政府选定项目后采用“无偿赞助”的方式投入资金,缺乏市场交换这个环节。所以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道德水准如何就成了基金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政府作为出资者,以委托——代理的形式由经营者经营,这种方式是效率低下的。首先,经营者是由政府选定的,廉价的投票权使一些本无经营才能的人成了经营者;其次,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力非常弱,而经营者手中又常常是社会上稀缺资源——资金,产生寻租行为是理所当然的。国有经济在产权上是超经济的。国家作为主体占有资产,这种关系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政资不分必然导致政企不分。“政企分开”是说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要插手企业运作。但是另一方面,政府又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如果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机构,那么或者政企难分,或者企业失控,这是大量事实早已证明的了。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仍按国外方式操作,放弃经营权和控制权,又缺乏必要的约束,结果会是什么结果可想而知。现在许多地方政府都在出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是一项对监督,约束激励等各方面要求极严的投资活动,很难设想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能有效运作。
产权不清是比所有者缺位更为严重的问题。产权不清阻碍了一切基于产权的投、融资活动,当然也包括风险投资。我国的很多高科技企业不是现代股份制企业,这导致风险资本在投入时难以明确产权关系。风险企业产权不清,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利润无法公平分配,权、责、利不明确。在这样一个混乱的制度中,没有人知道付出劳动是否会得到应有的报酬,甚至是明确有知道得不到报酬,那么谁也不会卖力工作,反而想混水摸鱼。联想总裁柳传志在谈到高科技企业的机制和产权问题时指出,如果创业者认为未来的事情作大作小都和自己无关,绝大多数人都不会为此拼命的。微软的盖茨、英特尔的葛鲁夫在创业时的资本比联想的20万人民币还要少,但正因为有属于他们或和他们有关的未来,微软和英特尔才会成功。产权不清是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难以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唯有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发展。
从经济学角度讲,政府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失灵,即政府应该去做市场做不好,做起来没效率的工作。但风险投资并不是市场做不好的工作,由政府来做反而没有效率,这一点从美国的情况就可以得到证实。产权不清和所有者缺位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府是集中决策的,这与知识经济尤其是住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分散化经营是背道而驰的。这正是政府应把握宏观经济而不应介入微观经济基础的原因。
2.2.2缺乏激励机制
政府作为出资者建立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所有者与管理者、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代理问题”,这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造成的。 为了解决代理问题,所有者试图通过对管理者的监督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这种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很多情况下,监督成本的高昂使委托人弱化甚至放弃监督,从而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原因,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出资者和经营者,主要应行使所有权。经营者的效用函数是不相符合的,因此要么经营者由于缺乏足够的激励动力去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要么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而造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害。其实,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与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决定公司效益的还是公司治理结构背后的内在机制——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对中小高科技企业尤为重要。创业者起初不拿工资,他们希望拿干股,等将来公司上市或被别的企业收购时发大财。在国外,企业高层管理者凭借其人力资本,取得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这已成为常规,并且在美、英等国进一步发展为职工持股计划。由于产权不清和法律障碍,无法明确划分属于某个人的股份有多少,从而使高科技企业无法实施激励机制。缺乏激励机制,风险投资公司也好,高科技企业也好,都很难高效运作。
2.2.3 风险投资过程不规范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科技拔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科技拔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银行因控制风险始终把科技开发贷款控制在较小规模导致我国风险资本增长较慢,远远满足不了需要。风险投资基金既要实现分散投资,又要克服风险投资资本流动性差的缺点,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资本达到一定规模。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许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弱,只有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资本。连支撑一个大型科技项目都困难,只能支撑一些短平快且风险低的项目。在投资总量的约束下,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就使得每一个项目分得的资金都有不足。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周期过长,风险资本长期滞留在项目上,周转缓慢。风险投资效益差,风险资本难以快速地滚动发展。资金实力弱还导致风险投资机构缺乏抗风险能力,不能利用项目组合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的直接后果是风险投资公司本身不具有进一步融资的功能和环境,这严重影响风险投资过程中再投资和大项目投资的实现。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投资的权、责、利不统一,缺乏风险约束机制,导致风险资本随意发放,缺乏投入风险企业后进行配套服务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活动在确定投资对象时缺少系统细致的挑选,项目失误现象较为突出,确定对象后,再参与风险企业的决定和管理甚至直接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体现不出对风险企业的培育、辅导作用。风险投资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风险投资缺乏有效的营运机制,因此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极高,投资回报率极难保证,投资收益率偏低。加上 经济中缺乏基本的商业信用和权责对称的投资管理体制,风险投资的信用风险极大。按国外的惯例,在涉及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事项时,先详细备至的谈清合作条件,并使之契约化。然后根据契约和整体利益统一行事。国内由于契约观念淡薄,常常是合作时合同条款粗疏,合作后各方扯皮,导致辞整体利益丧失。
2.3 风险投资环境差
2.3.1 股权变现困难
风险投资是以股权形式投入企业,就涉及到一个变现的问题,这也是风险投资家最关心的问题。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者在风险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将所持股权变现的机制,及相应的制度安排风险资本流动性差,不象贷款可以提前安排偿还计划,也不象一般证券投资随时可在市场上售出变现,它需要有特殊的变现安排。
风险投资投入的权益资本要退出所投企业,有以下方式:
1股份在资本市场变现
(1公司上市
通过公司上市退出风险企业是风险资本主要的退出方式,也是收益最高的方式。公司管理层欢迎上市,因为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还获得了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公司上市对风险投资也有利;
(2)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其实是公司的变相上市。高风险企业先收购某一“壳化”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置换资产将自己的优质,含有高科技要领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剥离不良资产,实现间接上市:(3)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指在集中的证券交易所之外设立若干股权转让市场,得以变现股权,退出风险企业。
2.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风险投资家将所持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与他人,从而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退出风险企业。根据股份转让对象的不同,股份转让又分为股份回购和并购:
(1) 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由风险企业创造者,管理层或员工出资收购风险投资家所持股份;
(2) 并购
并购是指风险投资家将所持股份出售给风险企业以外的机构。
3.公司清理
公司清理是指风险企业经营不成功 ,风险投资家对其进行清算,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
由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可以看出,一个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灵活的交易方式,对风险投资变现股权,实现投资回报是至关重要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风险投资股权变现困难。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缺少机构投资者;二是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机构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十分重要。从风险资本变现方式来看,风险投资家将股权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占很大比例。风险投资专业化程度高,期限性长,风险大,要求投资者承担损失能力较强,对风险投资家产生有力约束。能担此重任的只有长期投资愿望和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追求长期资本增值,而不注重短期资本收益,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
2.3.2 法律建设滞后
我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建立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有关法律1998年才开始讨论。风险投资也是实践超前,立法滞后,这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美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与有一个体系完善的法律环境是分不开的。在美国,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规范了风险投资活动,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风险投资基金法》是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基本法规。我国目前这些法规还公处于酝酿阶段,尚未出台。关于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法中并不涉及。目前唯一相关的法规是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只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风险投资基金。关于投资公司,公司法中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保护高科技产业的立法对风险投资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经济产品,区别于传统工业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它创造虽需要大投入,但之后自身却可以无数次,以几乎为0的成本进行复制。高科技产品在构想,制造和上市阶段一旦被剽窃和仿冒,投资者将前功尽弃,血本无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一定要健全,否则侵权行为的蔓延会极大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导致风险投资的消亡。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这么细致,有些法规对知识产权定价,转让的规定是不适合的。
我国现行的工商法规,并不支持诸如特别否决权,风险资本撤出优先权等投资协议中的通常条款,认为它们不符合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原则,是不平等条约,这样导致风险投资缺乏对风险企业的约束力,造成了许多风险投资项目失败。
2.3.3 税收政策不合理
美国政府给予风险投资以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进行扶持。1981年美国国会取消了风险投资的高税率,将风险投资的风险资本收益税税率由1987年的28%降到了20%。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40%按50%征收所得税。
在投资机会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双重征税无法吸引广大投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不合理。高科技商品附加值高,消耗原材料少,因此允许抵扣进项税少,而且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不能抵扣,造成了高附加值,高税赋的现象。税收政策不合理极大地阻碍了我风险投资的发展。
2.3.4缺乏创业家及风险投资家
在知识经济时代,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企业家,而是科技企业家,必须要有足够的科技专业知识。也不是以往的科技研究人员。科技企业家必须有创业家精神,懂得创业管理,这一点在 的风险投资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过去许多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不单是缺少资金,不单是合同制问题,更是因为 科研人员缺少创业精神,创业技能。 最需要的是产生一大批优秀的科技企业家。风险投资要求企业家有战略眼光,有长期发展的战略安排。有创新意识,不怕困难,勇于开拓的坚强意志。有科学管理,关于激励,团结协作,追求成功的工作作风。对新技术有较为敏锐的洞察力,对新动手术,新产品的走向有超前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顺利发展需要全社会有金融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三章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3.1建立合伙制
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其中最成功的是有限合伙制。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的经验已充分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运作过程是先设立一个风险投资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为10年。有限保伙人出资99%,一般合伙人出资1%。交由一般合伙人管理,基金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2—3%。最后的投资收益,一般合伙人得20%,有限合伙人得80%。一般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有关法律纠纷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以其出资历额为限。
有限合伙的特点是:首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无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投资者只需在取得投资收益时交缴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低。其次,基金的日常经营费用固定,而且与基金规模成反比,约束了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再次,普通合伙人个人对公司承担着无限责任。最后,合伙期限较短,只有一个投资期。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募集新的基金,就要保持自己的声誉。有限合伙的主要激励手段是利益捆绑,简单而有效。解决了以前风险资本组织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投资目标角度看,有限合伙掉具有最大的优越性。
仅以公司制组织形态中的管理决策层个人的有限责任方式,是难以把风险企业成功地运作起来的。不建立有限合伙制,永远是一个缺陷。我国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实现投资合伙中主要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避免双重版税这两大目标。应当修必目前现存法律,允许有限合伙制的存在。制定暂行条例来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组建和运作,作为现行《公司法》的补充。并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尽快制定有关有恨合伙公司的法律。
3.2 完善公司制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中采用公司制是有其道理的,因为缺少真正的风险投资家。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使股东有权发表意见,参与重大决策,有利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的缺陷依然存在,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弥补。这些措施主要是解决控制经营成本,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完善决策机制等。在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初期,国有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不可避免,而且已经有了不少,为了解决资产所有者空缺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设计有效的组织结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中股票期权激励是最有效的,最合理的激励方式。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及高科技企业要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股权激励制。全球排名前500家大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3.3 拓宽风险投资渠道
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支持引导风险投资:
1政府担保
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无需由风险企业办理抵押手续政府担保的意义在于国家用少量的钱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转向风险投资。
2政府的无偿补助
在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中要求,若风险投资项目没有私人的后续资金,就对风险项目进行补助。
3政府采购
对战略性高科技产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高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风险,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4建立技术评定体系
3.4 健全产权交易市场
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有3个方面:
1推进股份制改革,确保风险企业是按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
2统一建立有形的产权柜台市场,支持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股份转让方式。
要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主要解决好资产定价问题。资产定价主要涉及到资产评估方式。资产评估方式有两种:
(1) 从投资角度确定资产价格,称为投资成本法;
(2) 从资产的收益角度确定资产价格,称为资产收益法。
3进一步发挥股票市场在资本运营中的功能。
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着低技术结构,低创新能力与高筹资能力不相称的矛盾。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运营,控股高科技企业,达到转换资产,实现业务转型的目的。
3.5加快法制建设
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某些法律条款已经对风险投资构成了制约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在设立时必须明确投资限制,在基金运作中遵照执行。3.6改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降低其投资收益的资本所得税税率。规定较宽松的投资损失计提和注销的范围和比例。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将成功项目的赢利补偿失败项目的亏损。 3.7 培育风险投资人才
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事业的灵魂。他们必须精通金融投资理论,深谙经营管理之道。还要熟悉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洞察力。只有这样的通才才能保证风险投资的成功。因此,必须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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