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履地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第三条 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农林特产税、契税、农业税的征收,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本着有利征收和简化手续、防止偷税的原则,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有关部门或单位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并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征收机关可在乡村建立协助征税的群众组织,负责宣传农税征管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协县征收税款。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税额,以及纳税单位或个人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管理。县级征收机关应掌握乡、村的基础数据和情况;乡级征收机关应掌握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数据。
      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基础数据、情况档案,做到数字增减有依据,情况变动有手续,准确无差错。
      (二)县、乡征收机关应当按期核查农林特产税税源、计税面积、实际产量和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地、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的基本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本县计税价格,并按省统一规定的征收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组织征收。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种养农林特产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原负担的农业税由征收机关予以扣除,扣除的农业税额由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税抵补。
      (三)耕地占用税按《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申请占地单位办理占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契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契证时应及时缴税。凡未按规定到征收机关缴纳契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发宅基证,房产部门不发房产证,公证部门上不予公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解缴财政机关。第三章 纳税申报第七条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一)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在取得农林特产品实物前,十五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鉴定,并按规定核定税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请占地时,应提前申报预缴税款;自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地征收机关办理正式纳税手续。
      (三)契税纳税人在契约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须事先向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可酌情准予延期,同时核定纳税额。纳税人接到延期纳税通知后,应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数额预缴部分税款,待申报纳税后结算。第九条 纳税人超过申报期限未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款,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税款5%的滞纳金。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第十条 新垦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 自有农业或农林特产收入之年起,应及时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免税事宜。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免税期限。免税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四章 税款征收第十一条 农业四税实行就地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应依法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税。第十二条 农业四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采取下列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征收可驻粮站征收、到村和到户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农林特产税实行产地据实征收、评产征收、查帐征收、设站查验征收,也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代扣等。
      (三)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也可征收机关到户征收。
      (四)契税征收可到户征收、查验征收和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下列...

  • 1. 删除原第一条中提及的“第十五条规定”。2. 纳税规定调整: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依照《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3. 原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被删除,税额调整为: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将决定每平方米的平...

  •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五)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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