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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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二、 行政处罚 特征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定职权,只有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享有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未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在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时,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从处罚的对象看,税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一点使它与税务行政处分相区别。税务行政处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作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 代理 人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人。他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各种规范,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给予处罚,以示惩戒。
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如下:1、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一、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主要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税务机关的不服决定,通常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程序如下: - 对省级以下国税局行为,向其上...
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相关文件有如下规定:如果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级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已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等。 一、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税收复议管辖的有关...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