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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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因为只是扣留,今后还会收回,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留的质保金是不能扣除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你好,不可以,房地产一般是要开具的
发生的水泵房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在所得税前扣除。六、总结 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已经交房但成本未归集完成,工程未办理结算,工程变更问题存在扯皮,未支付工程款对方不开具发票,质保金未支付施工单位也不开具发票,对地产公司影响非常大,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结转成本,或造成增值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