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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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公司必须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有独立财产,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第二条 开办公司,必须依法向所在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准予经营。未经核准的公司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户。第三条 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包括租赁的)。经营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仓储等设备。第四条 公司必须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资金,从事劳务、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公司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提供资信证明。实有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银行不予开户。第五条 公司必须有十名以上固定从业人员,有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人员。从事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有相应的专业科技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律师等有技术职称或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兼职技术人员应有本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证明。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要有主营业务。第七条 开办公司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副本:
1、开办公司的申请报告。
2、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公司,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从事有特殊规定行业的公司,必须有专项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联营公司需有联营各方的合同或协议书。
4、公司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如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企业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应注明对担保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和人员名单。第八条 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宗旨和公司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隶属关系。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管理办法和分配形式。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名称应反映所属行业并冠以所在市、县的地名。在市、县范围内,公司不得重名。使用市、县(区)、省名的要分别报市、县(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 ”、“ ”、“全国”等名称的应是全国性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开发公司必须明确是开发某种产品、某项技术或某个行业,并具备与开发内容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
称总公司的应有下属分公司,并应有组织章程、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自称或挂名为总公司或分公司。第十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改名、迁移地址、抽调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均应向原批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受,原订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经营业务应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经营,不准就地转手倒卖;不准以假合同骗买骗卖、买空卖空、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二条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的税务登记。
满一年时间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业一年以上者,视为歇业,应缴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每年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一次年检手续,提交资产负债表,接受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公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银行帐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
(五)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十天内。《四川省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的税务登记。满一年时间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业一年以上者,视为歇业,应缴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每年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一次年检手续,提交资产负债表,接受...
1、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同时,承担企业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旨在确认其法律地位,保障合法权益。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需依据此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获得法人或非法人资格,享有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