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有哪些会计与税法的区别

急求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有哪些会计与税法的区别
  •   (一)差异的性质不同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调整。

      (二)主要业务差异

      收入确认差异、收入计量差异、特殊销售业务差异、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差异等。

      (三)资产类差异

      1、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差异,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接受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作为收入缴纳所得税。同时,对非现金资产按入账价值结转成本、折旧或摊销。

      2、折旧年限、方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折旧方法中的一种。税法规定,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并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了最低年限,如需加速折旧,应报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3、固定资产改良和修理差异

      改良支出和日常修理费支出,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大修理费用可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计入成本,但税法不允许预提修理费支出。

      4、无形资产价值转移的差异

      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但对法律、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为保障税收收入规定不得少于10年。对企业外购商誉,会计上允许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

      5、开办费的列支差异

      会计制度中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生产经营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6、资产跌价或减值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对资产进行清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对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应做纳税调整,对已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对已计提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结转成本、折旧及摊销金额。

      7、资产损失的差异

      税法对资产损失判断标准是当各项资产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及相关责任人和保险赔偿后,才确认财产损失的真实发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投资成本差异

      (1)所得税严格区分投资性股息利息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股息性所得是以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只就地区差别税率部分补税,而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不考虑重复征税,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通知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所得。通知规定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执行(1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2000年6月21日)。故有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均可作相应的税收调整。

      (2)会计制度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税法均不确认。税法规定,被投资方发生亏损,由被投资方按规定弥补,投资方不得调减成本或确认损失。投资方股权投资收益,来源于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这相同于成本法而不同于收付实现制。对于被投资方取得的超量分配,应视同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3)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为正负商誉,会计核算需要分期摊销差额。税法在申报所得税时,借、贷方均不作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处置转让时的计税成本为初始账面历史成本。

      (4)税收上不允许计提长期和短期的投资减值准备,也不能在未来实际处置时根据市价确定投资损失。

      (四)成本费用差异

      成本、费用的扣除,在权责发生制和相关配比的原则下,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中可据实列支,但不得预提。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在1500万以下按5‰扣除,1500万以上部分按3‰扣除,超过部分在年末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

      2、各类基本保险统筹金:会计制度规定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及两个补充保险均可在税前扣除,超标或超比例、超范围提取支付的,均应作纳税调增。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规定,除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本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抵扣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扣。

      4、广告费:会计制度规定可全额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据实列支,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后结转。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的广告费不得提前申报,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了宣传费。

      5、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6、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各地区的误餐补贴、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实行税前扣除的有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和提成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或实际发放高于批准工效工资总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提取额大于实际发放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7、三项费用的提取:福利费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内计提并实际使用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但必须上缴工会组织并附有工会组织的拨缴款专用收据。
      8、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的手续费,除应资本化的以外,其它的应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而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

      9、其它扣除项目的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本期发生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税法对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以后年度补扣,应在所得税申报时作调增处理。

      (2)各类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代出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5)因债权担保支付的赔偿金和能证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以及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确认收入的差异

      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是在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下才能确认,主要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准确计量的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而税法则针对交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销售确认方式与时限。随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电算化,持IC卡申报,以开具发票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已成共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确认规则基本一致,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在下列业务收入确定上存在差异。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2、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业务处理,而税法则要求将该项业务视为销售和购入按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时开具发票,同时作收入,回购时按采购重新入库。

      3、视同销售业务,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的各项业务,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按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确认其收入并计算缴纳该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的税金。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定为收入而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将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计入相应收入并计算税金,并将试运行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5、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需将接受捐赠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接受金额较大,可在五年内平均计入。

      6、其他收入的差异

      (1)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会计制度明确反映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税法规定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补贴收入,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基本相同,其差异在于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专项补贴和明确免征所得税外,均应将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补贴收入实现,而税法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在年末未收到时作纳税调整。

      (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发生增值,会计制度一般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除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其余的均应要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按评估值后的价值确认。
  • 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在《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节的第二十七条至七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一)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十二)与取得收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 学习
  • 对于不得扣除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明确: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明确:“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明确: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通过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可扣除方面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了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如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等。
  • 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有以下13个方面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10、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准扣除项目。
    11、因特别纳税调整对补征税款加收的利息;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 4、广告费:会计制度规定可全额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据实列支,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后结转。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的广告费不得提前申报,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了宣传费。 5、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6、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工资薪金...

  • 1、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不规范票据列支。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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