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确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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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成立以后,对于开征所得税的问题比较重视,立法也比较早,但是征税步履维艰。
1912年3月11日, 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 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此后,民国时期其他宪法类文件中都有此类条款。1912年5月13日,北京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参议院发表的财政施政方针中提出:“改良税则,以均国民之负担……新税之当改者,以印花、所得税为大宗,然亦非可猝办。”同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今日所最宜注意者,则在于印花、遗产、所得3种之新税……若最后之所得税,则尤与19世纪下半期之经济思想符合而又与最新之学说相近,即集注于富力之分配而不仅仅着意于生产机关也。且是税之所长,适用累进之税法,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易达普及之目的。英、德革新税制,即因着手于此税告厥成功……本部即拟于印花税推行以后,先提所得税法,以待国人之研究。”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开征所得税的主张:“所得税本为最良之税,而我国开办殊非易易,拟先从有价证券及公职俸给下手,其有限公司亦分别酌量薄征之,务必养成此种纳税义务之观念,初办时不求多收,可假定为500万”(熊希龄当时估计的其他主要税收收入是:田赋8000万元、盐课8400万元、关税1亿元)。同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所得税划为国家税。1914年1月11日, 民国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所得税条例》,该条例是 第一部所得税法规。
条例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是:在民国内地有住所或者1年以上居所者,按照本条例负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在民国内地没有住所或者1年以上居所而有财产所得、营业所得和公债、社债利息等所得者,仅就其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条例将征税项目和税率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人所得,适用税率为2.0%;其中,公债、社债利息,适用税率为1.5%。第二类是其他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0.5%,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所得额每增加10万元,税率提高0.5%。
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法人所得,以各事业年度总收入扣除本年度的支出金、上年度的盈余金、各种公课和保险金、责任预备金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公债、社债利息所得,以利息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以收入总额扣除由已经征收所得税的法人分配的利益,公债、社债利息,经营各种事业所需的经费和各种公课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议员岁费,官员的俸给、公费、年金和其他给予金,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放款和存款的利息,不征所得税的法人分配的利益,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田地、池沼的所得按照前3年所得的平均数估计。免税项目有:军官从军队取得的俸给,美术和著作所得,教员的薪给,旅费、学费和法定养赡费,不属于营利事业的一时所得。
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如下:
1、纳税申报。法人所得,应当由纳税人在每个事业年度之末将其所得额和损益计算书报告官署。在民国内地没有住所或者1年以上居所而有财产所得、营业所得的财产所有者和营业者法人,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公债、社债利息,应当由发行公债的地方团体和发行社债的公司在支付利息以前报告官署。其他所得,应当由所得者在每年2月预计全年所得额报告官署。2月以后取得新的所得的,应当随时以其预计全年所得额报告官署。在民国内地没有住所或者1年以上居所而有财产所得、营业所得的财产所有者和营业者个人,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调查和争议处理。法人所得和公债、社债利息,由官署根据各法人、发行公债的地方团体和发行社债的公司的报告调查决定。其他所得,由官署根据调查所得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决定。官署认为调查所得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不当的,可以要求再调查。再调查以后仍然认为其决议不当的,或者自要求再调查之日起7日以内不报告其决议的,官署可以自行决定。官署决定法人所得和其他所得,必须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收到上述通知以后不服的,可以在30日以内说明理由,请求官署审查。官署遇到上述请求的时候,必须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按照其决议决定。纳税人对于上述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行政诉愿或者诉讼。但是已届纳税期限的,仍然应当按照决定的所得额先行纳税。其他所得的所得额决定以后减少至五分之一以上者,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官署更正。纳税人隐匿所得额和提交虚假报告的,经官署调查决定所得额的时候不得异议。
3、纳税期限。法人的所得税,以各法人每个事业年度终了以后2个月为纳税期限。公债、社债利息的所得税,由发行公债的地方团体和发行社债的公司在支付利息的时候扣除,汇缴官署。其他所得,每年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为当年7月,第二期为次年1月。1915年和1921年,北京政府财政部先后根据条例制定施行细则。但是,由于政局混乱,经济落后,在条例公布以后的20多年间,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始终没有真正施行,只有1921年在北京征收官俸所得税10310.67元。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开征所得税的主张:“所得税本为最良之税,而我国开办殊非易易,拟先从有价证券及公职俸给下手,其有限公司亦分别酌量薄征之,务必养成此种纳税义务之观念,初办时不求多收,可假定为500万”(熊希龄当时估计...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如下: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
在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民国时期,当时曾尝试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然而,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有限,这些税种并未真正实施。直到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转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当时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基本上大多数人都不需要交税,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才逐渐成为 最重要的税收之一。
一、正面回答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即由此开始征收。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分析详情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