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区别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区别
  •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区别
      区别之一: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除外)。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在备抵法下,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区别之二: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0.5%.
      区别之三: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损失只能实行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 会计制度侧重于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而税法则着重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这些目标差异导致了会计与税法在处理坏账准备时的不同方法。下面,我们将从计提方法、计提范围、计提数额与比例等方面,对比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 会计和税法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区别是计提的比例有时会不同。假设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是3%,而会计规定的5%,虽然你按照会计5%的比例提取了坏账准备,但在计算纳税时,它们相差的2%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所谓的纳税调整。例如:期末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会计利润)10万 会计和税法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

  • 1. 提取基数不同。税法将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了应收票据金额,并未对会计规定的四种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做出明确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了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外,只要按照财务制度计入应收账款科目中的款项,都可以根据需要计提坏账准备。2.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其他应收款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会计上...

  • 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一些差异。目的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处理的差异。笔者就坏账准备从计提方法、计提范围、计提数额、比例等方面,对“坏账准备”的会计...

  • 在处理坏账准备金时,税法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包括应收票据金额。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则允许公司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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