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坏帐准备新税法是否有规定现在计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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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坏账准备的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是,经报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了坏账准备金后,若发生坏账损失,需先冲减坏账准备金;若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
按照最新税法规定,企业在税前扣除时需严格遵守规定。对于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对此类费用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确认,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这旨在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不采用计提坏账方式,允许直接将实际坏账损失计入费用。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需先行计提坏账准备金,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再在坏账准备金科目中进行相应处理。一般企业通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其他则可能采用基于特定分析方法的处理方式。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采用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你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你得坏账准备不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