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政策扶持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会设立引导基金,通过直接投资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给予支持。具体的实施细节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选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方式。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将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投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