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机构负责人能否担任公司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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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财务机构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意说的是财务负责人,不是财务主管 - 不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经理不得兼任监事,因为监事就是监视他们的
在 ,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中也包括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如下:一、应收账款逾期三年,将失去胜诉权。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
不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经理不得兼任监事,因为监事就是监视他们的
因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其次,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监事职责之一是检查公司财务”,所以不能由财务人员担任监事,否则自己监督自己没有意义。
监事职责之一是检查公司财务,所以一般来说不能由财务人员担任监事,否则自己监督自己没有意义。
监事不可以是财务负责人。监事是检查财务工作的,且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