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了发票发生退货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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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首先,若在开具发票当月,纳税人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符合作废条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处理需遵循特定程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确保税务合规。其次,若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发现有误,可即时进行作废。这一操作同样需严格遵守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进行作废处理时,纳税人需...
当发生退货时,如果退货商品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按照相关税务政策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若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则需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在取得销售方开具...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
首先,如果该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销售方应将该发票连同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退回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冲红处理。这一过程确保了税务机关可以正确调整账目,防止重复抵扣。其次,如果该发票尚未完成认证,则销售方需直接将发票退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作废处理,以避免未认证发票被错误抵扣...
当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生退货时,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需要在 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在填写此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