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局营改增开票流程

重庆国税局营改增开票流程
  • 营改增开票流程:一、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填报流程:
    1、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校对和补充
    根据附列填表说明校对和补充《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加盖公章。
    3、上门报送税务机关
    为保证您的正常经营和顺利使用发票,请您按国税部门通知(短信或电话)的时限和地点报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4、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按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约定时间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填报流程:
    1、上门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为保证您的正常经营和顺利使用发票,请您按国税部门通知(短信或电话)的时限和地点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校对和补充
    现场校对和补充《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按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约定的时间,领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特别提醒:
    对需使用 新系统且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 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领取文书模板
    上门报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同时,现场领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和《诚信纳税承诺书》。
    2、签订文书
    填写《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和《诚信纳税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加盖公章。
    3、信息采集
    您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办税人员,携带上述签订的文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新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变更最高开票限额,需先行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发行和安装使用税控专用设备。
    1、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在向税务机关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现场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填写后盖章,一份交税务机关,另一份留存。
    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2、受理和出件
    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启动工作流,当场办结,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中,对申请一百万元及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还需由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范围: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税控发行
    选择使用 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前,需先至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设备。在办理税控发行业务前,请详细阅读《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1、购买税控专用设备
    在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后,您可在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联系税控服务单位当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至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至江苏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买。
    2、税控发行
    纳税人凭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和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税控发行窗口,当场申请办结税控设备发行。
    3、税控设备安装
    税控设备发行后,可拨打税控服务单位服务电话,预约免费上门安装和辅导开票。
    五、银税协议签订
    对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的,国税机关正与银行积极商讨办法,可能会免除重新签署协议的手续。对需重新签署协议或国地税均未签署过协议的纳税人,为确保及时扣缴税款,应在4月27日前完成办理银税协议事宜。
    1、领取协议文书
    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开户行许可证至税务机关设置的营改增业务集中办理地点办理税银协议签订业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向纳税人打印发放《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
    2、纳税人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后,及时前往开户银行办理签署协议相关手续。
    六、发票领用
    1、发票种类选择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需使用 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
    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 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
    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
    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平均月营业额3.09万元以上(含)的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户按实际经营月计算平均营业额。
    2、发票领用数量
    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可选择发票种类及数量,国税机关在收回调查表后将统一按照纳税人在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发票领用信息转换纳税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纳税人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相应模块自行申请领用发票。
    3、办理流程
    (1)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发票专用章和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发票发售窗口申领《发票领用簿》后领用发票。使用 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携带税控设备。
    (2)已持有国税机关《发票领用簿》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发票发售窗口领用发票。使用 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携带税控设备。
    4、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具体手续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八、纳税申报
    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一、税务登记的设立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办理时限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和已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交办税服务厅(室)审核;

      3、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及时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
    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二、税务登记的变更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持有关变更的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室),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提交有关变更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变更表》,交办税服务厅(室)审核;

      3、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其补正。

      4、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三、停业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停业需提供的资料及需办结事项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交回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5.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办理停业登记。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复业需提供的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领回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税务登记注销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 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 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需提供的资料及需办结事项

      1、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4、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5、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交回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4、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国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验换证管理

      国税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限

      (二)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验证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四)换证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交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提供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国税机关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七、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一)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二)国税机关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三)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
    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
    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八、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时限: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程序

      1、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3、扣缴义务人与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协议书》;

      4、纳税人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或登记有扣缴税款事项的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

      2、《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协议书》;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九、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

      十、外出经营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

      (二)办理需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审核无误,即时办理
  • 在向税务机关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现场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填写后盖章,一份交税务机关,另一份留存。在领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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