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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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证书或委托代征单位遗失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时,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丢失原因、时间、丢失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审核后填写《证件遗失处理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凭《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并公开声明作废。公告单位应在《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有关栏次注明公告形式、公告时间、加盖公章后,纳税人《证件遗失申请表》交主管地税机关一份,公告单位一份,纳税人一份。同时申请补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重新核发证件时间、号码。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证书或委托代征单位遗失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时,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丢失原因、时间、丢失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审核后填写《证件遗失处理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凭《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并公开声明作废。公告单位应在《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挂失。如果不能找回的,则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申请税务机关补办。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需要在证件遗失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此外,还需要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慎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在丢失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该表格需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名称、编号、有效期限以及发证机关的名称。同时,纳税人还需将税务...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于发现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同时,需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在发布声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