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在多少天内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在多少天内报告税务机关
  • 税务登记证遗失,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这个书面报告怎么写?谢谢!?

    1.向税务部门说明因由,2.原税务证号及相关已有的,3.本(人)单位盖章;
    大约这三个方面不可少的说明、申请、报告。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需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登报声明遗失详情。企业应选择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进行声明,登报后,携带登报声明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若...

  •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完成上述步骤后,可凭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

  • 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需要在证件遗失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此外,还需要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有效期以及发证机关名称。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丢失证件后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此外,纳税人还需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内容需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的名称、号码、有效期以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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