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地级市房地产公司三季度销售未完工房屋,取得预售收入8360万元,毛利率按照10%,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360万元×10%×25%=209万元。
  •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

  •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

  •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时,需先估算计税毛利率,据此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预计毛利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需结算计税成本,同时计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在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将此差异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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