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复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有问必复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备注:根据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开具发票仅限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是财务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 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因此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 专票的清单必须是从税控系统出来的。不走税控系统就是虚开发票

  • 1、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的发票和销货清单。2、手填发票和清单现在已不用。3、配备电脑1台3000元左右+针式打印机1台约3500元+税控软件1300左右一共约8000元足够了。4、电脑、打印机尽量自己买,比较便宜。5、如需抵扣联自己扫描的话,还要购买一台扫描仪,约1000元。

  • 当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通常是一式两联。如果购货方需要多张,可以通过点击“查询”功能进行重复打印。如果本单位还需要保留一张清单,通常在打印时可以选择三份。其中,给对方单位的销货清单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建议在打印清单时根据...

  • 此规定指出,取得汇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借助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如果取得的清单并非出自税控系统,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范,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若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则其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 ,若取得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则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未按规定取得清单,不符合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