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营改增”后总分机构还可以汇总纳税么,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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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开展营改增后总分机构分属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公司,未来也将参照上海做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但具体还要看各个试点地区的政策了。为让广大企业更快速的从营改增中获取利益,国家税务骨干企业航天信息软件公司推出的“懂税的ERP”产品走在了技术前沿,通过与国家税控开票系统无缝对接,Ais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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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
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总分机构合并纳税。如果总分机构经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机构属于同一纳税人。若总分机构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小...
2001年规定按增值税和营业税来区分地税交还是国税交,现在营改增后,都在国税交了。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比如北京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山东分支机构,总机构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向山东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分机构视同购进货物,确认进项税额。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本...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推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货物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由于上述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所以总分机构的货物调拨,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