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是一般人,分支机构可否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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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纳税人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总分机构是否属于同一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总分机构合并纳税。如果总分机构经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机构属于同一纳税人。若总分机构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机构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自然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分别纳税。如果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此标准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以下四种: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实务注意事项
如果你公司的进项税非常少,且分支机构较多,业务范围又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将业务适当分散后(确保多数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便总分机构在同一省(或直辖市)区内,也不选择汇总纳税(地方要求只能汇总缴纳的除外),而是各自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岂不更好? - 是可以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分别进行税务登记的,在判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应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开统计各自的年销售额,如果分支机构的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默认情况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所述,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确实可以根据其年销售额情况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灵活的税务管理方式有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税务策略,提高税务合规性和经营效率。
是可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分别进行税务登记的,在判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应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开统计各自的年销售额,如果分支机构的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默认情况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总公司时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二者并无影响,因此是可以的。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核算。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应...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实务注意事项 如果你公司的进项税非常少,且分支机构较多,业务范围又属于“营改增”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