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接送管理人员上下班的汽车油费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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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购进时货物就能明确该货物的用途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二是购进货物时进项可以抵扣,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后改变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即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从上述可以分析出,贵公司接送管理人员上下班时所消耗的汽车油费是属福利或个人消费,若你公司的车是专门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其油费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其实可以变相操作,你们公司所耗油在处理时可以处理成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接送客户、到外地出差等形式都可以),这样其增值税进项就可以抵扣了,再说税务人员在调查这些时都很模棱两可的。 - 不需要分那么清吧?你们公司送货用的汽油当然可以抵扣了!对不对?
从上述可以分析出,贵公司接送管理人员上下班时所消耗的汽车油费是属福利或个人消费,若你公司的车是专门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其油费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其实可以变相操作,你们公司所耗油在处理时可以处理成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接送客户、到外地出差等形式都可以),这样其增值税进项就可以抵扣了,再说...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如题所述,如该班车仅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那么,相应油费应予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进行列支;2、如题所指事项属于用于员工福利性质;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1、如题所述,如该班车仅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那么,相应油费应予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进行列支;2、如题所指事项属于用于员工福利性质;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使用小轿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其耗用的汽油属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