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 应该按照总分支机构汇总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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