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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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 应该按照总分支机构汇总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对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每月或每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应按照以下方式预缴:(一)若建筑企业总机构仅设立跨地区项目部,则在扣除项目部已预...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时,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