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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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工资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在企业领取工资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等。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应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四条 当事人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工作。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保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使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七条 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制度。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制定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指导意见。第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实施调控:
(一)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二)工资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三)国有、集体企业以内部股形式出卖给本企业职工的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不控股的,其工资总额在改制后第一年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年度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按经营承包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五)新建企业或长期亏损而不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其经济效益或工作任务核定年度工资总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所在市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需提高工资水平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厂长(经理)的工资水平应根据企业规模、生产责任、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条件确定:
(一)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全额领取现行的基本(标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
(二)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其工资水平,小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大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确定;
(三)因管理不善未能完成任务指标甚至造成经营性亏损的,扣减其工资。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厂长(经理)的工资逐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周期根据生产责任和劳动贡献等条件确定工资标准。年薪制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厂长(经理)工资水平的意见,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做到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第十五条 实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发放和支付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禁止企业在工资基金外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
企业应依法向当地劳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第三章 企业工资的内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工资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在企业领取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
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超提工资总额或超发(领)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超提发(领)额1-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
1.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明确,企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工资支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2. 根据《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这表明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山东省内的企业。3.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