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修正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印...

  • 法律分析:不可以,发票具有一次性的性质,作废即作废,不能撤销。若是误作废,请和购货方取得联系,让他们将发票退回来,或者请他们不要抵扣。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

  •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9、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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