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税务机关是否能一事不二罚?

请教:税务机关是否能一事不二罚?
  • 你这个案例看上去问题很多,对你们那里的执法环境实在是瞠目结舌。仅就您目前提供的内容看,还没有看出税务机关的作为有什么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个确实有,可是你们并没有接受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啊,因此并不存在“二罚”。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查定性为有偷税行为检察机关于当年年底追缴偷税税款38万元多元”——这里就有问题啊,涉税违法行为的认定权税款的征收权只有税务机关有,你们那里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越权执法。我想起了当年那位鞍山警察巨富,就是通过在税务方面的越权执法敛财,你们那的警察也好这口?我们本地的公安部门,在征收税款以及认定涉税违法行为方面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由税务机关处置的。 而涉及到检察机关,已经不是行政范畴,这是司法范畴了。检察机关本身也没有行政及司法的处理权限,如果构成逃税罪(2009以前为偷税罪),则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判刑及处罚金,注意,是罚金不是罚款。
  • 法律好像是有这个说法???我记得不是很清??请资询律师???
  • 你这个案例看上去问题很多,对你们那里的执法环境实在是瞠目结舌。仅就您目前提供的内容看,还没有看出税务机关的作为有什么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个确实有,可是你们并没有接受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啊,因此并不存在“二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查定性为有偷税行为检...

  •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

  • 不是一事不二罚。一事不二罚是行政主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的原则,未开具发票和未申报税款虽然都违反税收法律,但在性质、情节上存在明显差异。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这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样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提...

  • 上述情况不符一事不二罚原则,还要加重处罚。一事不二罚是针对同一事物,适用同一依据的处罚。发现的时间不同就不是同一事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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