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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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 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 这要看你得实情情况了,如果退货了,不重新发货,那发票也要退回。如果还要重新来货就可以收着。
1. 收回原发票并标记为无效;2. 同时注销该发票及相应的进项税额;3. 若已申报增值税,下期申报时调整相关税额;4. 对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或重新开具发票手续;5. 依据新协议,复印已入账发票并加盖专用章,以复印件替代原件,并附说明;6. 新发票到达后,冲销原业务记录,将新发票作为新业务入账,...
如果是开票当月退货,可收回增值税专用发 票作废处理,如果是跨月,则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 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购买方需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在防伪...
退货发票处理。收到退货普通发票只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借方红字。贷:应付账款等贷方红字。收到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账务处理,也要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借方红字。贷:应付账款等贷方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方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