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谢谢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销售税金=(100000+200000+300000)*17%=102000元
(2)进项税金,其中:用于生活用品20000不能抵扣,产品零件10 000元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燃料20 000元专用发票未经当地国税局认证不能抵扣,采购农产品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按13%抵扣,外购自来水5 000元按13%找扣。
(3)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注明运费2100元按7%抵扣,但包装费180元和服务费20元不可以抵扣。
1、销项税=(100000+200000+300000)*17%=102000元
2、进项税=(300000-20000-10000-20000-20000-5000)*17%+20000*13%+5000*13%+2100*7%
3、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 1销项税额
(100000+200000+300000)*17%=102000元
2、抵扣税额
未取得专用票的不能抵扣
未认证的不能抵扣
农产品采购发票及自来水可抵扣:(2000+5000)/1.13*0.13=4765.15元
运费发票,按票面7%抵扣 (2100+180+20)*0.07=161元
3、本月应纳税额
销项-可抵扣的进项=102000-4765.15-161=97073.85元 - 这道题目的运费部分已经不符合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计算了。
按营改增之前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假设所涉及的款项均为不含税金额):
1、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200000+300000)*17%=102000
2、增值税进项税额:
外购机电设备20 000元,用于技术改造:2009年起,用于生产的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可抵扣进顶税额:20000*17%=3400;
生活用品20 000元,用于职工福利:在福利费用中列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产品零件10 000元,供货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燃料20 000元,专用发票未经当地国税局认证:未经认证的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采购农产品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外购免税农产品的可抵扣税额是20000*13%=2600;
外购自来水5 000元,适用税率13%: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13%=650;
销售货物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注明运费2100元,包装费180元,服务费20元:只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才可以抵扣:2100*7%=147。
综上合计,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95203元 - 1、销项税额=(100000+200000+300000)*17%+(180+20)/1.03*3%
不用除1.17
2、进项税额=200000*17%+20000*10%+5000*13%+2100*7%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93.6/1.17*0.17=13.6万元 进项 1、外购家具可抵扣额=40*0.17=6.8万(注明是价款,也即不含税)货运发票可抵扣额=1*0.07=700元 2、购涂料专票上注明税额9万元 3、进口材料价款+关税税额=8+1 所以增值税进项额=9*0.17=1.53万元 合计进项为68000+700+15300=84000元 应纳税额=136000...
1、销项税额=1000000X17%=170000(元)。2、进项税额=34000+30000X13%+51000=88900(元)。3、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1100(元)。
1、进项税=40*17%+1*7%+(8+1)*17%=6.8+0.07+1.53=8.4 2、销项税=93.6/(1+17%)*17%=13.6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13.6-8.4=5.2万元。
1.销项税额=1050000/(1+17%)*17%=152564 应纳增值税=152564-102500=50064 城建税=50064*7%=3504 2.增值额=2500-710*(1+20%)=1648 土地增值税=1648*60%-710*35%=740.3 3.(1)应纳税所得额=5680-2000=3680 所得税=3680*15%-125=427 (2)应纳税所得额=7600*(1-20%)=6080 ...
小规模企业对于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所以跟买材料的价格无关 增值税按销售货物的6%来计算 含税价127200元,转为不含税就是127200/1.06=120000 120000*.06=7200就是应纳增值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