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8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10. 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 、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 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2.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
23.私设 “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8.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有公款私存、公款炒股、挪用公款以及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或搞账外账,隐匿或偷盗钱财物资等。
如在事后审计中发现,往往是损失已成为事实,挽回的可能性极小或根本无法挽回,财务管理已失去了应有的控制作用。
《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3、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超范围支出、票据不合规、违规使用现金、收入入账不及时、违反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等问题突出。
资产管理不严格,截留公房租金,国有土地处置失当,资产设备管理混乱;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突击支付工程款,违规建设和违规追加工程款;科研资金监管不到位,挤占、套现、截留科研资金。
扩展资料:
财务违纪的处罚
根据我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常见的有
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10. 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 、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 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2.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
23.私设 “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8.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应答时间:2021-0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 巧立名目滥发财物、固定资产游离帐外、转移或隐瞒非税收入、往来帐目混乱、管理不规范引发会计处理错误等等
有公款私存、公款炒股、挪用公款以及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或搞账外账,隐匿或偷盗钱财物资等。如在事后审计中发现,往往是损失已成为事实,挽回的可能性极小或根本无法挽回,财务管理已失去了应有的控制作用。《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是单位内部食堂公务接待不规范。很多有内部食堂的单位,在单位财务报销公务接待费的,存在票据不正规,消费清单内容不详细,来客对象不真实,缺少公函、审批清单等问题。有的不直接在单位财务报销公务接待费,而是转移到单位食堂单独设账核算,单位每月固定向内部食堂核拨经费,规避了单位实际公务接待和开支金...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一)财务账目混乱,管理不到位问题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财务核算账目混乱的问题给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埋下了隐患。尤其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账目,有的行政单位中甚至将补偿性收入和外向借出资金科目合并为一个会计科目,使得一些财务人员可以通过混淆账面内容谋取私利。账目的设置不...